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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院党发(2017)74号关于印发《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17:01   来源:省中医院   浏览次数:
 

陕中院党发〔201774

中共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科室: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1113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中医医院委员会

20171124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办公室       20171127印发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陕西省中医医院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省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指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微信号:sxszyyyjyd)创建于20164月,为院官方微信订阅号,每天可发群消息1次,是本院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展示整体形象,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窗口,为用户提供医院动态、三秦大讲堂、名医堂、跟我识中药、养生堂、健康有约、医联体动态等功能服务;“陕西省中医医院微官网”(微信号:sxatcm)创建于20158月,为院官方微信服务号,每个月可以群发消息4次,为用户提供挂号,缴费,诊间支付,院内医疗信息推送等功能服务;医院二级微信公众平台为院内各处(科)室应需要所设立的本科室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条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省中医医院)各处(科)室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从事涉及医院相关信息的传播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二级微信公共平台的申办条件

第四条 各处(科)室开通微信公众号、服务号,必须填写《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审批表》(附件一),对相关情况(如名称、管理员等)进行说明。

第五条 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名称及头像须与本处(科)室工作关联,严肃得体,应与院官微有所区别。

第六条 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必须有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审核与发布、平台编辑、后台技术运营与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负责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需在院办公室备案。负责人变更需及时报院办公室。

第八条 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原则上每月至少推送两篇文章。

第九条 鼓励院内各处(科)室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医疗工作,满足公众需求,帮助大众了解医院科室动态及中医药相关知识,引导患者合理就诊,提高科室的大众美誉度和患者满意度。

第三章  申办流程

第十条 各处(科)室须在注册前两周自行下载填写《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审批表》(附件一),须处(科)室责任人填写意见,经分管宣传院领导签字,党办审核,并加盖院办公章,一式两份提交党办、院办留存,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已注册微信公众平台的处(科)室须自行下载填写《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备案信息表》(附件二),在本管理办法下发一个月内到党办审核、院办备案,一式两份提交党办、院办留存。

经年度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请将认证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党办、院办留存。

第十一条 未进行审批或备案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一经查实,将予以封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本处(科)室重大信息时须报分管院领导审签。管理员承担纠正及上报违法、违规、不

良言论的义务。在网络社交媒体上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医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若转载医院或正规媒体报道,必须标明出处,且不得擅自修改标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或文章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如发生微信公众平台更名、管理人员变更等,应及时报党办、院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处(科)室应要高度重视假冒科室名称、简称等开通的微信公众平台,并自行掌握监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处(科)室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者将承担其法律责任: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贬损行业和单位的;

(十一)中伤同事及同行的;

(十二)含有虚假不实信息的。

(十三)其他不便发表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陕西省中医医院

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审批表

申办处(科)室

申办微信账号

及名称

处(科)室责任人

联系方式

管理员

联系方式

处(科)室责任人意见

                        

分管院领导意见

           

                                                 

                              

党办备案

       

院办意见

签章:

       

注:此申请表一式三份,党办、院办、处(科)室留存。

附件2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陕西省中医医院

微信公众平台备案信息表

账号名称

账号性质

公众号  服务号

开通时间

粉丝数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处(科)室责任人

管理员

处(科)室责任人

承诺书

我谨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陕西省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从事涉及医院相关信息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和服务活动,切实履行信息发布与分享,并承担注意及更正有误信息,纠正及上报违规、不当言论的义务。

特此承诺。

签名:         

                                        

备案

该账号已通过      年度审核。

       

院办意见

                    

                   

签章:

                                   

       

注:1.此备案表一式三份,党办、院办、处(科)室留存备案。

2.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党办、院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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